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章有关金融工具减值所采用的输入值、假设和估值 技术等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用于确定下列各事项或数据的输入值、假设和估计技术:
1. 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和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 计量;
2. 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3. 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
(二)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时如何考虑前瞻性信息,包括宏观经济 信息的使用。
(三)报告期估计技术或重大假设的变更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