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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实务的信息,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信用风险管理实务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的方法,并披露下列信息: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 十五条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及 其确定依据(包括适用该情况的金融工具类别);
2. 逾期超过 30 日,而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被认定为显著增 加的金融资产及其确定依据。
(二)企业对违约的界定及其原因。
(三)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组合方法。
(四)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依据。
(五)企业直接减记金融工具的政策,包括没有合理预期金融资 产可以收回的迹象和已经直接减记但仍受执行活动影响的金融资产 相关政策的信息。
(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评估合同现金流量修改后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的, 企业应当披露其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以及下列信息:
1. 对于损失准备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资产, 在发生合同现金流修改时,评估信用风险是否已下降,从而企业可以 按照相当于该金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