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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九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此类汇总定量信息中的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流出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说明相关事实,并提供有助于评价该风险程度的 额外定量信息:
(一)该现金的流出可能显著早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时间。
(二)该现金的流出可能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金额存在重 大差异。
如果以上信息已包括在本准则第九十条规定的到期期限分析中, 则无需披露上述额外定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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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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