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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 对于除基于正常信用条款的短期贸易应付款项之外的金融负债,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五十四条 对于除基于正常信用条款的短期贸易应付款项之外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期发生违约的金融负债的本金、利息、偿债基金、赎回 条款的详细情况;
(二)发生违约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 施、对债务条款的重新议定等情况。
企业本期发生其他违反合同的情况,且债权人有权在发生违约或 其他违反合同情况时要求企业提前偿还的,企业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 如果在期末前违约或其他违反合同情况已得到补救或已重新议定债 务条款,则无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