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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金融工具产生的损失准备变动信息,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按照本准则第八 十三条规定披露的损失准备变动信息,企业应当对本期发生损失准备 变动的金融工具账面余额显著变动情况作出说明,这些说明信息应当 包括定性和定量信息,并应当对按照本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披露损失 准备的各项目分别单独披露,具体可包括下列情况下发生损失准备变 动的金融工具账面余额显著变动信息:
(一)本期因购买或源生的金融工具所导致的变动。
(二)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修改所导致的 变动。
(三)本期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包括直接减记的金融工具)所 导致的变动。
对于当期已直接减记但仍受执行活动影响的金融资产,还应当披 露尚未结算的合同金额。

(四)因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或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而导致的金融工具账面余额变动信 息。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金融工具的类别编制损失准 备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调节表,分别说明下列项目的变动情况:
(一)按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的损失准 备。
(二)按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的下列各项 的损失准备:
1. 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 融工具;
2.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