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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对整体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 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九十九条 企业对于金融资产转移所披露的信息,应当有助于 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未整体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 之间的关系,评价企业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性质和相关风 险。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所披露信息不能 满足本条前款要求的,应当披露其他补充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企业 应当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关系的性质,包括因转移 引起的对企业使用已转移金融资产的限制;
(四)在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相关负债的交易对手方仅对已转移 金融资产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和 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净头寸,即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公允 价值之间的差额;
(五)继续确认已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六)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转移前该金 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的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 面价值。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已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 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至少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因继续涉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 及在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的项目。
(二)因继续涉入导致企业发生损失的最大风险敞口及确定方法。
(三)应当或可能回购已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需要支付的未折现 现金流量(如期权协议中的行权价格)或其他应向转入方支付的款项, 以及对这些现金流量或款项的到期期限分析。如果到期期限可能为一 个区间,应当以企业必须或可能支付的最早日期为依据归入相应的时 间段。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分别反映企业应当支付的现金流量(如远期 合同)、企业可能支付的现金流量(如签出看跌期权)以及企业可选 择支付的现金流量(如购入看涨期权)。在现金流量不固定的情形下, 上述金额应当基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披露。
(四)对本条(一)至(三)定量信息的解释性说明,包括对已 转移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描述 等。其中,对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描述包括下列各项:
1.企业对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管理的方法;
2.企业是否应先于其他方承担有关损失,以及先于本企业承担损失的其他方应承担损失的顺序及金额;
3.企业向已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支持或回购该金融资产的义 务的触发条件。
(五)金融资产转移日确认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因继续涉入已终 止确认金融资产当期和累计确认的收益或费用(如衍生工具的公允价 值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