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六十八条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 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套期工具相关的下列金额:
(一)当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利得或损失;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套期无效部分;
(三)包含已确认的套期无效部分的利润表列示项目;
(四)从现金流量套期储备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利得和损失重分类至当期损益的金额,并应区分之前已运用套 期会计但因被套期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预计不再发生而转出的金额 和因被套期项目影响当期损益而转出的金额;
(五)包含重分类调整的利润表列示项目;
(六)对于风险净敞口套期,计入利润表中单列项目的套期利得 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