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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机构违章处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第四条规定:“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税的纳税人,可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有关的评估。各土地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土地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告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土地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并将此评估结果抄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从事应纳税土地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提供与应税土地评估有关的评估资料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各级税务部门对于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和基准地价等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转让或公开引用。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守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评估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对土地评估机构不向税务机关提供与应纳税土地有关的真实土地评估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的,一经发现要取消其应纳税土地的评估资格,对由于上述行为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还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应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