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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规定适用的“税种的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第一款规定协定适用的税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对所得征收的税收。“所得”的定义,参见第二款的规定。
(二)必须是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
对征收方式协定没有限定,可以采取直接征收或源泉扣缴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