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事项描述】
已办理普通发票核定纳税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其使用发票的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发票领用簿》 |
原件 |
||
2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原件 |
1 |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