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事项描述】
用票单位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完成相关税种核定后即可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
原件 |
1 |
|
2 |
税务登记证件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
4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原件 |
1 |
首次办理时提供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