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事项描述】
对已报验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纳税人,需要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办理报验登记后即可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原件 |
1 |
|
2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
4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原件 |
1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温馨提示】
1.请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和缴销手续。
2.税务机关对外该事项纳税人核定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