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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在核定范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发票程序

  • 发票发放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7日


  • 【事项名称】
    发票发放
    【事项描述】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在核定范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发票。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发票领用簿》

    原件

    1

    2

    税务登记证件

    原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复印件

    4

    税盘(税控盘)

    使用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提供。

    5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纳税提供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