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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定中,有关收费是否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二、……一般来说,有关收费,如与个人福利有直接联系的社会保险费等,不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