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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企业不能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