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规定,
4.“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