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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中,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五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