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五条 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