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会[2014]16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在单个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不重要的,应当分别就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两类披露下列信息: (一)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合计数。 (二)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净利润、终止经营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等项目,企业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