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中,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时,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