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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分出人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时,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