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会[2014]16号)规定,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发放现金股利、归还贷款或垫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