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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加计扣除中,对企业代扣代缴项目(如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代扣项目)能否纳入“实际支付”范围?对企业其他对残疾职工的扣款(如病假、事假等考勤扣款)能否纳入“实际支付”范围?

根据苏州2011年汇算清缴答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明确了享受优惠的条件,其中第三款规定:“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上述中“实际支付”应如何理解:

1)对企业代扣代缴项目(如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代扣项目)能否纳入“实际支付”范围?

解答: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可以纳入“实际支付”的工资范围。

2)对企业其他对残疾职工的扣款(如病假、事假等考勤扣款)能否纳入“实际支付”范围?

答:企业对残疾职工的其他扣款(如病假、事假等考勤扣款),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纳入“实际支付”的工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