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二条 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同时,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二)或者第十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八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