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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中,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二条 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同时,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二)或者第十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八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