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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如何处理?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如何处理?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如何处理?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原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该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类列示。

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

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关于分部的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规定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三、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的列报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列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编制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

(一)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

1.首份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