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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劳务派遣常设机构如何认定?

针对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少数境外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2009]103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针对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特别是汽车制造企业开展调查。但是,际便函[2009]103号文件并没有对境外机构劳务派遣在什么情况下视为向境内提供服务构成常设机构、什么情况下不视为提供服务及不构成常设机构给出判定原则和标准。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提出了比较明确的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