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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什么会计准则?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什么会计准则?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什么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 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