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