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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终止经营信息在附注中如何披露?什么是终止经营?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终 止 经 营 的 收 入 、 费 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终止经营利润。
第四十二条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 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 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 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 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
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 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 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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