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三)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四)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五)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六)被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七)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
(八)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九)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