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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哪些项目?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八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应 当 包 括 所 有 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 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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