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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公 允价值披露的各组资产和负债,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公 允价值披露的各组资产和负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四十四条(二)、(四)、(五)和(八)披露信息,但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第四十四条(五)披露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估值流程和使用的 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量化信息。


第四十四条 在相关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后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企业至少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组资 产和负债的下列信息: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
(四)对于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描述性信息。当变更估值技术时,企业还应 当披露这一变更以及变更的原因。
(五)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术、输入值和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当变更估值技术时, 企业还应当披露这一变更以及变更的原因。企业应当披露公允价 值计量中使用的重要的、可合理取得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量化信 息。
(八)当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与其当前用途不同时,企业 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