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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中,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转让矿区权益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三)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不确认损益。

转让该矿区组最后一个未探明矿区的剩余矿区权益时,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