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