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财会(2006)18号)规定,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原价。
下列各项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1.企业(航空)的高价周转件。
2.企业(建造承包商)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
3.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
4.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购置的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设备。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已出租的建筑物,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在"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