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 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 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 要性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