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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企业以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基础管 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计量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面临的特定 市场风险及其期限实质上应当相同。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组合的公允价值的,如果市场参与者将会考虑假定出现违约情况 下能够减小信用风险敞口的所有现行安排,企业应当考虑特定对 手的信用风险净敞口的影响或特定对手对企业的信用风险净敞 口的影响,并预计市场参与者依法强制执行这些安排的可能性。

 第四十一条 企业采用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确定相关会计政策,并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 企业以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基础管 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可以以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 条件下有序交易中出售净多头(即资产)或者转移净空头(即负 债)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
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是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包括不符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定义但按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