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