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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