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有另行规定的除外。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开始起算。

2、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发票和其他有关资料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由资料保管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销毁。销毁前,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附表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

2

记账凭证

30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

4

明细账

30

5

日记账

30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11

银行对账单

10

12

纳税申报表

10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