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