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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等应税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