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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如何在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