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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应由哪个单位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的规定,“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已更新为新文件,财税〔2007〕92号已废止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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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