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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 对子公司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如何在报表中填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 对子公司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在合并 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六) 至(十)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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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收 益)和净利润;
(七)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 额;
(八)终止经营的处置损益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处 置净损益;
(九)终止经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净额;
(十)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