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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和相关会计报表附注中如何披露相关金融工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或相关附注中列报下列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并分别反映:(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的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金融资产;(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分 别反映:(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十九条的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条的规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三十四 条的规定在初始确认或后续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并分 别反映:(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