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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如果金融工具同时包含贷款和未提用的承诺,且 企业根据合同规定要求还款或取消未提用承诺的能力并未将企业面 临信用损失的期间限定在合同通知期内的,如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的期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六十二条 如果金融工具同时包含贷款和未提用的承诺,且 企业根据合同规定要求还款或取消未提用承诺的能力并未将企业面 临信用损失的期间限定在合同通知期内的,企业对于此类金融工具
(仅限于此类金融工具)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的期间,应当为其面临信 用风险且无法用信用风险管理措施予以缓释的期间,即使该期间超过 了最长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