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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票管理中,税务人员故意刁难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