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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主要设计工作均在境外完成,偶尔需到境内开会、沟通,修正方案,我公司是否代扣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按比例扣除?
2009年6月2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访谈
美国公司因与你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交易),而在境内开会、沟通、修正方案等从事其他活动,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除按照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外,应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根据《
企业所得税
法
》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指定你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则你公司应履行扣缴义务。在计算中国应纳税所得额时,仅允许可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的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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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版】【部分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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