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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代扣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请问,其他所得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请问,此类项目是否无需税局开具免税证明,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

2009年6月2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访谈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只要是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而不区分具体项目。因此,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应属于关联交易。
此类项目无须税局开具免税证明,无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